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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吗?

发布时间:2015-12-23 16:33     发布人:    阅读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如此一来,有人会想“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了吗”?  

其实不然,“负面清单”旨在强调《条例》明确纪律底线、执纪标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组织、党员的记录要求只是底线要求,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不可以直接推理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应注意以下三点:  

把握纪律底线,《条例》所禁不可违。《条例》强化刚性约束,明确规定违反六类纪律都要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尤其是把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细化,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求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把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突出腐败行为纳入违纪条款,把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为处分规定等,体现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严格执行纪律,违反《条例》必追究。落实《条例》不但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敬畏纪律、守住底线,而且还需要执纪部门违纪必究、依规执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既不搞法不责众、选择性执纪,也不能受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干扰和制约,脱离《条例》规定来执纪,甚至从重从快。  

坚守行为高线,摒弃“《条例》未禁皆可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纪律又要靠理想,《条例》之上还有《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不可厚此薄彼、顾此失彼。党组织和党员切不可满足于守住《条例》底线、不被查处,而要与《准则》对标,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把握是非标准,遵守党的规矩,做到底线与高线统一、自律与他律统一,自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即使《条例》未禁止的也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