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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06-08-20 12:24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9号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据介绍,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根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原《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和严重,现修改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将一些原来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但防护措施完善有效、接触人员少或接触时间较短、发生职业病危害危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改为一般或轻微危害项目,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列为备案管理。如原《办法》把放射性危害因素均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包装严密、活度低如料位计、液位计含放射源设备以及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危险性并不大,存在上述物质的不应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现《办法》对这类场所做出相应调整。此外,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因素也根据《高毒物品目录》规定作了调整。现《办法》中还明确了评价机构对存在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执行专家审查制度。为保证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办法》对专家的抽取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但规定了回避制度,还对参加审查专家来源和专业类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