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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不得随意改

发布时间:2007-03-13 20:27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而且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昨天(12日),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开“秘方”处方将被究责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由于一些医院对处方采取密码式的处方办法,使患者拿着“天书样”的处方到院外无法调配。《处方管理办法》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机构用无资质人员将挨罚

  《办法》规定,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3种情形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