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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07-03-15 22:5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卫生部近日发布施行卫生部令第54号——《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和《群众逐级走访和卫生部门分级受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该《办法》修订合并了上述两个废止的部门规章内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与《信访条例》保持一致,强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内容上与《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衔接。该《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该《办法》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还应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办法》还提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有请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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