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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在全国结核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06-06-18 17:42 发布人:

预防与控制结核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财政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本次会议精神,牢记使命,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大投入,认真做好结核病防治资金保障工作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较好地保障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力地促进了防治工作的开展。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在卫生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4000万元结核病控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截至2005年,累计安排资金2亿元,治疗患者99.5万人次。此外,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开展包括结核病防治在内的各项公共卫生工作。2004年和2005年,中央财政从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分别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2.65亿元和2.62亿元,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药品、报病奖励、流行病学调查、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率、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等方面,治疗患者60万人次,有力地支持了《规划》中期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2006年中央财政再次加大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投入力度,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约3.78亿元,比2005年增长25.4%,是近年来增幅较大的一年,可以为全国被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同时还可基本满足村医报病奖励、流行病学调查、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疫情网络专报等相关支出需要。另外,为解决国际援助我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资金未能按时到位的问题,中央财政于2006年4月安排卫生部部门预算450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原国际援助我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覆盖地区所需抗结核药品,保证了项目执行的连续性。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规划》规定,切实承担起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为更好地激励地方财政增加投入,财政部还将会同卫生部根据近两年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办法,对政策、资金落实到位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适当扣减补助。

    二、加强合作,多渠道筹措结核病防治资金

    在各级财政加大对结核病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在前几年利用世行贷款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我国政府会同世界银行启动了新一轮结核病控制贷款项目,总金额达1.04亿美元,覆盖我国16个省份。同年,我国政府还获得了“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基金”两轮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支持,共筹集资金1.04亿美元。目前这两个项目正在顺利实施。此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对我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了赠款支持。今后,我们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争取国内各方面和国际社会加大对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机制。

    三、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资金的使用效益

    《规划》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规定,根据中央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结核病预防控制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还要注意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安排各个渠道的资金,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和浪费。项目所需设备和药品等,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并积极探索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