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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28 22:3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有关职业病防治院(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我省的职业病报告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领导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发病形势及相关信息的直接渠道,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从去年省厅督导检查的情况看,目前我省职业病报告工作存在较多问题:职业病报告网络体系不健全;部分责任报告单位未能履行报告职责;瞒报、漏报和迟报现象还时有发生;职业病报告的审核制度没有认真落实;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本地区的职业病现状和动态信息不能全面、及时掌握等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要建立职业病报告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所辖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开展。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体系

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系统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该系统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当地同级各责任报告单位网络直报权限的分配和开通。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机构分别为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处理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为此类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农药中毒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农药中毒的责任报告单位。对尚未取得报告权限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予以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体系。一是要明确行政部门的负责处(科、室)和负责人;二是各地要在当地指定一家同级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作为辖区内职业病报告负责单位;对于本地没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应指定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辖区内职业病报告的负责单位。

各责任报告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条件,并明确专人负责。

三、保证职业病报告体系正常有序运行

各责任报告单位要切实履行报告职责,及时、准确地报告职业病相关信息,杜绝瞒报、漏报和迟报现象的发生。

省卫生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报告的审核、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各级职业病报告负责单位要及时对辖区内各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对辖区内职业病报告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和反馈辖区内职业病动态信息。

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管,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职业病报告负责单位和各责任报告单位的现状,要通过日常检查、督导等手段,对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省卫生厅将于年底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各地开展情况列为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6月5日前,将本地职业病报告工作负责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卫生厅备案。

 

联系人:夏颖  卫婷婷

联系电话:027-87652012   027-87813105

电子邮件:wstfjc402@163.com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全省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以下简称直报)机构。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工作。

第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浏览直报系统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信息,负责对辖区内直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机构的职责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负责本省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制定各类相关人员培训、复训要求,定期组织培训;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和不定期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评估直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按时上报、反馈本省直报信息,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的职业病报告情况分析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上级交付的直报任务。

为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开放网络直报系统的信息查询和汇总统计功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的职责

设置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工作;负责对区、县疾控中心的直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督促区、县疾控中心及时上报直报信息;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于次年1月6日前,将上年的职业病报告情况分析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上级交付的直报任务。

3.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落实直报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组织各类直报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评价;组织辖区内各直报机构进行直报工作,规范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核实职业病报告,组织年度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定期对直报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于次年1月4日前,将上年的职业病报告情况分析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上级交付的直报任务。

4.其它直报单位

承担直报工作的登记,并负责对登记进行认定和与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负责向管辖区直报机构上报直报相关信息;负责对直报结果报告进行核实,保证直报结果的质量。

第七条  全省常规职业病报告内容包括:①法定职业病报告。报告范围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共10类115种;②农药中毒报告。报告范围指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者,不包括生产农药而发生中毒者;③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报告;④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报告。

     职业病报告卡分为6种,即:《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报告卡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卫生部分)》报告。

    职业病报告同时使用纸质报告卡和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纸质报告卡应由报告机构保存。

第八条  《尘肺病报告卡》报告在我省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报告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病例、调出(入)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包括在岗非编制职工的确诊患者。

尘肺病新病例、近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尘肺死亡病例和调出(入)本省的尘肺患者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诊断单位进行报告。本卡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级、市(州)级、县级的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机构应分别于下月6日前、4日、

2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第九条  《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我省境内一切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所发生的职业病病例。本报告卡适用于确诊新病例、近期病例、调入(出)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

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职业病死亡病例由用人单位填卡报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诊断单位进行报告。慢性职业病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级、市(州)级、县级的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机构应分别于下月6日前、4日、2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并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防院所,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防院所组织专家会诊。

急性职业病应在确诊后的6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络直报或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卡报告;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分析制度,省级、市(州)级、县级的职业病报告网络直报机构应分别于下月6日前、4日、2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应在结案后2周内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二条  对于医院内死亡职业病病例,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完整的死亡证明,填写相应的报告卡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医院外死亡职业病病例由用人单位填卡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农药中毒应在确诊后的24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或报告患者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由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卡网络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第十五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报告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职业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固定专人专机实施报告,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漏报,不得擅自泄密、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