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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未达行动水平,是否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发布时间:2020-05-11 16:55     发布人:徐小鹏    阅读次数:
    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未达行动水平,是否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19即将实施,其中关于行动水平的定义是: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有害因素未达到行动水平时,不需要进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等控制措施?
    2019年8月27日发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一2019)中增加了“行动水平”的定义,指出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同时在GBZ2.1-2019的表5中推荐了控制措施(包括职业健康监护),但该控制措施是推荐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且该作用机制在我国现行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做法中还处于研究和探讨中,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推广
    GBZ188一2014《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范》中4.4、4.5条款分别对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人群界定原则做了明确说明,指出只要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就应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接触浓度水平和分级只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均未提出此类规定和建议。
    基于上述三点,认为:尽管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未达行动水平,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明确前,用人单位仍应按照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