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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3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优先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补充免疫等)的儿童,应优先补种完成2剂。  

四、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3月龄~5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疫苗;≥12岁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疫苗。  

五、未完成脊灰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到3(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岁儿童未达到4(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  

六、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或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补种。  

七、未接种流脑疫苗的≥2岁儿童,可直接补种A+C群流脑多糖疫苗。  

八、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