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风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各科(所)室:
为加强中心政风行风建设,根据《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现制定《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风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附件:赤疾控发[2009]22号 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风建设管理规定.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风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形象,提升社会综合满意度,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作风是单位综合管理状况的具体反映,表现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各个方面。全体干部职工应当高度认识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和疾控工作的每个服务环节,从每个人做起,塑树良好的行业作风。
第三条 行业作风建设要以政府放心、群众满意和社会信任为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的有关规定为指导依据,不断强化单位管理和监督稽查,保证行风建设措施的全面落实,把我中心建设成为一个“运行机制规范、服务质量优良、工作高效廉洁、社会信誉良好”的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行业作风建设在中心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职工个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班子组成,组长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中心班子其他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医德医风、职业道德等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行风建设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并适时对全中心行风建设情况实行检查、评估;组织开展行业作风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一个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良好氛围;针对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治理措施;调查、了解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行业不正之风的人和事,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心领导要认真做好“一岗双责”,各科室要把抓行业作风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做到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特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有重点地开展行风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行风中存在的问题。
对外服务窗口科室要落实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的工作牌要按要求规范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条 中心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现场设置投诉电话、现场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评议行风建设情况,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复、有错必究,对于查实的重大投诉处理结果将在单位内部以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章 行风建设规定
第九条 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守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和防范不良工作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大力弘扬正气。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端正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中心各科室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即在本中心范围内第一个被服务对象以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每一个服务对象,认真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属于首问负责人本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详细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让其补充相应资料和手续后予以办结;对违反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根据询问的内容,做出如下处理:
1.属于首问负责人本科室职责范围,但相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且本人不便办理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将服务对象的所在单位名称、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记录清楚,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阅知后的当天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办理的事项。
2.属于我中心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科室联系,做好引导,必要时为对方联系有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3.属于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予以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尽快给对方一个满意的答复。
4.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清楚,并尽可能给予相关办理建议。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应穿着干净整洁,不得赤搏、披衣、敞怀、卷裤腿、穿拖鞋,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对外服务窗口科室应穿职业工作服,佩带工作牌。
第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积极主动,乐于助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得在上班时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不得在上班场所做择菜、织毛衣等私活。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严禁有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吵骂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国家惠民政策,严禁不讲科学、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规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医德医风规范,热情为服务对象服务,表现突出,受到服务对象一致好评的好人好事,要在科室或中心大会上进行表扬鼓励,在年度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并给予物质奖励;对于年内收到电话表扬、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2次以上的个人,将给予一定形式的物质奖励。
对于收到表扬信、锦旗的科室,以及参加政府部门或卫生系统组织的相关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群众满意率调查高于98%以上的科室中心将授予“行风建设红旗窗口”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有首问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使用文明忌语的、上班时间干私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理;情节严重、被服务对象投诉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停岗1个月处理;对于被投诉到政府部门、卫生局的事件责任人给予停岗3个月,分管领导及科主任各罚款500元,并在中心内部作检查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营私舞弊,出具虚假监测、检验报告或健康证明,不执行国家惠民政策的,情节轻微的责任人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岗3个月处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年内同一工作人员受到服务对象各类投诉累计在2次以上,并查明存在主观过错的,罚款500元,停岗6个月;年内同一科室受到各类投诉累计在5次以上的,或者有造成重大影响的投诉,人均扣发奖金1000元,科室正副负责人取消各类评先资格。以上停岗处罚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前两项的60%。
第十九条 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集体或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除给予经济赔偿外,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直接责任人发生明令禁止的行业不正之风,使对方受到精神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向对方陪礼道歉;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职工行风建设个人档案,凡违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的各类查处档案全部进入个人档案,并作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职工,包括临时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