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疾病控制局:脊灰减毒活疫苗安全有效
针对该篇报道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卫生部疾病控制局的有关负责人做出了明确的解答,并对进一步做好脊灰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小儿麻痹症)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儿童感染后可以导致肢体麻痹,并留下终生残疾。我国历史上脊灰曾经严重流行,极大的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给患儿和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担。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OPV),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随着预防接种工作的深入开展,OPV接种率不断提高,脊灰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发病人数逐年下降。198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消灭脊灰活动。通过加强OPV常规免疫和开展强化免疫活动,迅速提高了人群免疫水平,使脊灰野病毒传播范围逐年缩小。通过监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在控制和消灭脊灰的进程中,OPV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初步统计,我国在使用OPV后,避免了100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防止无脊灰国家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开展OPV接种。据介绍,虽然我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已经实现了无脊灰的目标,但非洲、东南亚的部分国家仍然存在本土脊灰野病毒流行,其中一些国家与我国接壤。另外,近年全球有近20个国家还发生了因脊灰野病毒输入造成的脊灰病例发生和流行。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因某种原因停止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后,均再次发生了脊灰大流行。
该负责人强调,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我国将继续开展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OPV的预防接种。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OPV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服用250-1000万剂OPV,可能发生1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国家有明确的标准(GB16394-1996),这类患者的诊断应符合一些条件,如病前有近期OPV服苗史,临床表现符合脊灰诊断,大便标本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有很多疾病也可以导致儿童肢体麻痹,比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脊髓炎等。
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OPV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