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电脑眼”“鼠标手”未来有可能被列为职业病
发布时间:2019-08-14 10:03
发布人:网络 阅读次数:次
7月30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此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了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新介绍,这些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未来有可能被列为职业病。(7 月 31 日《中国新闻网》)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根据 2013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分为 10 类 132 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比较起来,我国的职业病病种仍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许多上班族需要长期面对电脑、伏案工作,颈椎病、肩周炎、" 电脑眼 "、" 鼠标手 " 等职业病很常见。不过,由于这些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患病劳动者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也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对此,社会上不少人呼吁将颈椎病等新型职业病,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事实上,法定职业病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1957 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 的规定》时,法定职业病只有 14 种。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不断与时俱进。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国家也有能力把更多职业病纳入其中,充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1 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时,原职业病定义中 "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被改为 "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这一修改明确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释放出放宽职业病定义、覆盖更多人群的政策善意。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尘肺病、化学中毒等有害物质引起的传统职业病,已经得到了一定控制,颈椎病、肩周炎等非物质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逐步凸显出来。有关部门是时候考虑将这些新型职业病纳入法定目录,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对于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人们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鉴定难,比如颈椎病,很难鉴定是因个人不良习惯造成的,还是工作直接导致的。二是赔偿难,这些新型职业病在劳动者中比较普遍,如果依法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恐怕难以承受。对此,有关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可以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者,即认定为职业病。同时,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将颈椎病等列入了职业病行列,相关经验做法也值得借鉴。此外,防治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将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警示意义大于现实意义,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敬畏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发生。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根据 2013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分为 10 类 132 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比较起来,我国的职业病病种仍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许多上班族需要长期面对电脑、伏案工作,颈椎病、肩周炎、" 电脑眼 "、" 鼠标手 " 等职业病很常见。不过,由于这些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患病劳动者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也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对此,社会上不少人呼吁将颈椎病等新型职业病,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事实上,法定职业病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1957 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 的规定》时,法定职业病只有 14 种。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不断与时俱进。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国家也有能力把更多职业病纳入其中,充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011 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时,原职业病定义中 "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被改为 "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这一修改明确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释放出放宽职业病定义、覆盖更多人群的政策善意。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尘肺病、化学中毒等有害物质引起的传统职业病,已经得到了一定控制,颈椎病、肩周炎等非物质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逐步凸显出来。有关部门是时候考虑将这些新型职业病纳入法定目录,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对于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人们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鉴定难,比如颈椎病,很难鉴定是因个人不良习惯造成的,还是工作直接导致的。二是赔偿难,这些新型职业病在劳动者中比较普遍,如果依法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恐怕难以承受。对此,有关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可以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者,即认定为职业病。同时,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将颈椎病等列入了职业病行列,相关经验做法也值得借鉴。此外,防治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将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警示意义大于现实意义,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敬畏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