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举办《精神卫生法》培训班
发布时间:2013-04-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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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 下午,市疾控中心在五楼会议室举办了一期《精神卫生法》培训班。全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分管院长、医务科长、公卫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疾控中心慢病科专业人员就《精神卫生法》中的总则、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过本次培训,参训人员熟悉掌握了相关法律问题,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增强了依法执业意识,为我市《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于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是中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将于 2013年5月1日起 正式执行。(慢病科 胡明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