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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9年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项目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09-07-20 21:35     发布人:    阅读次数: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危害严重的地方病,为进一步加快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进程,逐步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项目,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6个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重点省份开展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保证按期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进一步扩大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覆盖范围,建立可持续防控机制,逐步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

(二)年度目标。

1.2009-2011年,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230万户。其中,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87万户、83万户和60万户。

2.通过健康教育,使病区中、小学校的学生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家庭户主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已完成改炉改灶病区的后期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监测,逐步形成可持续的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6个省。

(二)项目内容。

1. 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系统推进的实施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炉改灶为主的防治措施。各项目省在完成防治需求基线调查基础上,优先在政府重视程度高和群众参与意识强的病区选取病情较重的病区村,实施整村推进改炉改灶。保证群众使用有排烟设施的炉灶或选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有效控制和消除室内空气氟污染。

2. 加强健康教育。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拓宽健康教育的普及面,提高健康教育的可及性,让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进村入户,改变群众不正确的燃煤方式和生活习惯,不断提高病区群众主动参与改炉改灶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2.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督导,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要将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协调、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2.财政部门要落实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工作所需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炉具的质量监管,对每批炉灶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炉灶达到防病所需技术参数标准。

4.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对炉灶进行流动检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产品和企业哄抬物价,保护群众利益。

5.教育部门要按期将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纳入病区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保证学校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开课率和学生对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预定目标。

6.宣传、广电部门要积极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普及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

7.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经费使用的监督,保障防治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8.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项目工作流程。

1.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改炉改灶数量,结合本省情况,确定改炉改灶县、乡(镇)和村;县项目办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同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户,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确定改炉改灶方式。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项目村改炉、改灶和改烟管(包括电炊具、燃气灶)的方式及数量。 

3.确定炉灶技术参数。各项目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防病需要,结合群众生活需求和习惯、政府补贴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省改炉改灶的技术参数。

4.招标、采购。各地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工商、质监、监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购买炉灶的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开展炉灶招标采购。

5.项目户知情选择。在改炉改灶前,应与项目户签订知情协议书,并张榜公布。

6.炉灶的安装。对改炉改灶的技工进行技术培训,按照改良台灶的技术参数认真实施改炉改灶工程。

7.合格项目户验收。各项目省改炉改灶结束后,要逐户验收炉灶,验收内容包括户主的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知识知晓率,炉灶的正确安装和使用等情况,并将合格项目户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登记造册。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09年,中央财政按每户4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39号)。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实施所需的培训、基线调查、健康教育、现场督导、质量验收等工作。

2.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改炉改灶进展以及受益人口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进度

2009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培训、基线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2010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2010年8月底前,全面落实改炉改灶;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炉灶质量验收和项目总结,并报送卫生部。卫生部适时组织开展对基线调查、健康教育、资金管理、炉灶安装等落实情况的抽查、验收。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地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和抽查。

(二)卫生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督导与验收评估方案,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项目办要制定项目督导和评估细则,定期对改炉改灶工作进展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召开工作例会,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各地要做好督导、评估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受检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工作。

(五)项目工作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部。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六)绩效评价。

督导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国家级专家指导组负责定期检查、汇总、分析各省工作进度和资料管理情况,调查评估以下绩效指标:

  1.任务完成率:实际改炉改灶户数/应改炉改灶户数。

  2. 炉灶合格率:实施改炉改灶项目村的合格炉灶户数占调查户数的比例。

  3.炉灶正确使用率:实施改炉改灶项目村的正确使用炉灶户数占调查户数的比例。

  4.健康知识知晓率:实施改炉改灶项目村的合格知晓者占调查人数的比例。

六、资料管理

   (一)建立技术档案。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和利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文件、实施方案、培训材料、基线调查结果、项目进展报告、督导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库等。

   (二)资料与数据报送。

各项目省要按期收集、整理项目启动、培训、实施、督导、验收和总结阶段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在项目实施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文件、督导报告、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方案、督导报告、技术报告和调查数据、工作总结等资料,要及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本方案有关的数据库录入格式和相关资料将公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网站上,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hrbmu.edu.cn/crcfedc/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