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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4-06-10 09:02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根据《献血法》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的规定,2009年,原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为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在听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液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及献血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经过商议,决定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基本思路
  《献血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无偿献血制度,在几年之内实现了从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完成了西方国家需要二十年以上的发展道路,血液供应能力不断增强,血液安全得到较好保障。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仅为5万,2013年,已达1278万。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呈现“井喷式”增长。2012年,全国诊疗人次达68.9亿人次,入院人次达到1.78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9.9%16.4%;而同期无偿献血人次仅增长1.92%,明显滞后于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保障临床用血需求,需要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无偿献血宣传、团体无偿献血组织动员的激励存在不足,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增加对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员工参加无偿献血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内容
  (一)将原第七条中的“单位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员工开展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是无偿献血招募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无偿献血招募工作进入发展平台期,在保持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稳步发展的同时,加大团体献血的工作力度,可以进一步提高血液供应的能力。近年来,我委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增长1.75%,其中,团体无偿献血人次数增长12%。为鼓励更多单位组织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中,增加了单位组织团体无偿献血的有关奖项,并在基本标准中,统筹考虑了单位的规模。
  (二)将原第七条中的“个人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单位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该单位相关人员的努力密不可分。调整“个人奖”评奖标准,旨在表彰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同时,鼓励更多公民支持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三)将原第七条中的“特别奖”的评奖标准调整为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兼顾通过捐款、捐物支持无偿献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在无偿献血过程中,舆论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知名人士号召,能够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无偿献血相关知识,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中,增加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有关内容,以鼓励更多媒体和个人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其次,社会成员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包括自愿无偿献血、自愿服务工作、捐款捐物等,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因此,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的评奖标准中,保留了对捐款、捐物的相关内容。
  (四)在第九条第一款“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前,增加“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该条款为无偿献血先进省(市)的评奖标准。作为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其无偿献血应当能够满足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五)在第十六条关于无偿献血表彰程序中,增加了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第七条和第九条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  

奖项  

(款项)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单位奖  

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个人奖  

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特别奖  

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区、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第一款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