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19 10:01
发布人:徐小鹏 阅读次数:次
一、档案管理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制定查阅、复印、告知等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一人一档,设专用的档案袋,放置在专用档案柜。其中胸片的存档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既可放入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可集中保存,但集中保存时必须注明档案编号和姓名,并编制目录。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包括转岗到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时设立。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及时存档,长期保存,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随意借阅、销毁、遗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相关信息,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五)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阅、复印本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并做好借阅记录。
(六)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交接人双方必须签字。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格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并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
(十)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伤残鉴定及处理情况。
(五)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情况。
(六)记事。
(七)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制定查阅、复印、告知等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一人一档,设专用的档案袋,放置在专用档案柜。其中胸片的存档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既可放入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可集中保存,但集中保存时必须注明档案编号和姓名,并编制目录。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包括转岗到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时设立。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及时存档,长期保存,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随意借阅、销毁、遗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相关信息,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五)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阅、复印本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并做好借阅记录。
(六)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交接人双方必须签字。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格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并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
(十)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伤残鉴定及处理情况。
(五)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情况。
(六)记事。
(七)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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