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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19-10-31 11:17     发布人:徐小鹏    阅读次数:
    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要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对职业卫生有效管控,企业应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履行告知义务等。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一般公司应建立一个安全委员会组织,总管职业健康、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总经理应是安全主要责任人,以下再设各级部门安委会,负责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法规规定企业人数在200人以上就要设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化学品管理制度、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诊治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等。
    3、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制)。如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结果应通过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这样可以提醒他们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操作。
    4、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义务。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是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只有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预防与控制的知识后,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际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5、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
    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处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时刻告知和提醒在岗劳动者,这对防治职业病起到重要的作用。
    6、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主要是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等,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入职体检,主要是传染病的排除和心脏病的排除。一般入职体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肝功能,胸片,腹部B超,心电图等。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7、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可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确穿戴。
    8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
    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职业卫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