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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公布

发布时间:2006-07-15 13:34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公布联合部令——《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管理规定》强调,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除上述情形外,尸体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